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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發文機關 臺北巿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函釋全文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編者註:該條例已於104年1月7日廢止,現應依住宅法第59條規定辦理。)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惟仍應依照契稅條例第15條規定聲請辦理契稅免稅證明,其由國宅處(編者註:現為都市發展局)整批代報者,國宅處應將配售人姓名、配售房屋地址及有關證件送交該管稅捐稽徵處辦理,以資配合。(臺北巿政府財政局66/08/08財強二字第15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由臺北巿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66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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