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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要旨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函釋全文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編者註:該條例已於104年1月7日廢止,現應依住宅法第59條規定辦理。)規定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惟仍應依照契稅條例第15條規定聲請辦理契稅免稅證明,其由國宅處(編者註:現為都市發展局)整批代報者,國宅處應將配售人姓名、配售房屋地址及有關證件送交該管稅捐稽徵處辦理,以資配合。(臺北巿政府財政局66/08/08財強二字第15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