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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應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應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房屋為處分於申報完納契稅後,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稽徵機關可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暫緩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或駁回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申請一案。說明:二、按「不動產登記係屬地政機關業務,稅捐稽徵機關既非不動產登記機關,自無權受理禁止不動產移轉登記案件,倘納稅人所申報之土地現值及房屋契稅,係符合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之規定,稽徵機關自不得拒絕受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該類房屋時,稽徵機關應受理其契稅申報……。」分別為財政部68年9月26日台財稅第36794號函及98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0267100號函所明釋。準此,本案公同共有房屋,如共有人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稽徵機關自應受理其契稅申報核課契稅,並據以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財政部賦稅署99/11/22台稅三發字第099004240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應受理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處分共有房屋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應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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