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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
要旨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
函釋全文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要求與基地併同移轉,始准受理契稅申報一案,請依本部68年9月26日台財稅第36794號函辦理。(財政部90/02/20台財稅字第0900460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