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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

函釋全文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要求與基地併同移轉,始准受理契稅申報一案,請依本部68年9月26日台財稅第36794號函辦理。(財政部90/02/20台財稅字第0900460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農舍所有權移轉申報契稅不問是否與基地併同移轉均應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