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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因標的物面積記載錯誤,先後向法院聲請閱覽及更正,致延誤契稅申報期限,不服加徵怠報金案。說明:二、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其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本案貴公司向法院標購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於80年6月19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貴公司雖曾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惟聲請閱覽尚不致造成申報不能,故契稅申報期限,自不得扣除自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至向法院聲請更正之日之期間。(臺灣省稅務局81/07/03稅三字第81394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1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向法院聲請閱覽至聲請更正之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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