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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
要旨
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
函釋全文
甲為其所有房屋在買賣移轉報繳契稅後,申請單獨撤銷申報契稅案;既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惟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臺灣省稅務局82/06/25稅二字第82299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