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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

函釋全文

甲為其所有房屋在買賣移轉報繳契稅後,申請單獨撤銷申報契稅案;既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惟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臺灣省稅務局82/06/25稅二字第82299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2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撤銷申報買方未協同者仍可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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