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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要旨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函釋全文
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約書正本及影本(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具「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如契稅申報委託代理人辦理,可由代理人於契約書影本蓋章承認負責。(臺灣省稅務局82/12/08稅二字第82530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