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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函釋全文

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約書正本及影本(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具「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如契稅申報委託代理人辦理,可由代理人於契約書影本蓋章承認負責。(臺灣省稅務局82/12/08稅二字第82530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2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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