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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甲因受贈房屋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契稅條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自應予以受理。至於贈受雙方就贈與契約如有爭議,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尚不宜因贈與人以契約內容有瑕疵且已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為由,予以暫停受理契稅申報。(財政部85/09/26台財稅第8519187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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