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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
要旨
受贈房屋縱有爭議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規定自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甲因受贈房屋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如已符合契稅條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自應予以受理。至於贈受雙方就贈與契約如有爭議,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尚不宜因贈與人以契約內容有瑕疵且已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為由,予以暫停受理契稅申報。(財政部85/09/26台財稅第8519187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