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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售房屋後經法院調解再塗銷登記准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稅
要旨
出售房屋後經法院調解再塗銷登記准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稅
函釋全文
甲出售房屋予乙,已辦竣所有權登記,既經法院民事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回復為賣方,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甲持法院和解筆錄及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應准退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71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