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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函所稱「契約不存在」之補充解釋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前函所稱「契約不存在」之補充解釋

函釋全文

主旨:台端函詢財政部86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861927148號函所載「契約不存在」係指為何乙案。說明:二、旨揭函釋規定:「甲出售房屋予乙,已辦竣所有權登記,既經法院民事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回復為賣方,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甲持法院和解筆錄及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應准退還納稅義務人。」上開函釋所稱「買賣契約不存在」而得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依內政部99年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743號函,係指經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確認無買賣契約存在後,由當事人依同規則(編者註:係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財政部賦稅署99/03/08台稅三發字第09900096040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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