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要旨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函釋全文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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