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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函釋全文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