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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有房屋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第三人稽徵機關得連件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自有房屋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第三人稽徵機關得連件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函釋全文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二)原信託契約書。(三)塗銷信託同意書。(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五)其他有關文件。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財政部109/06/17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則次:4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有房屋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第三人稽徵機關得連件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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