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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甲、乙依規定申報契稅,經鄉公所核定後,雖經出賣人申請暫緩受理,鄉公所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8條規定發單課徵。至於買賣雙方就買賣契約如有爭議,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財政部74/03/23台財稅第13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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