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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要旨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甲、乙依規定申報契稅,經鄉公所核定後,雖經出賣人申請暫緩受理,鄉公所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8條規定發單課徵。至於買賣雙方就買賣契約如有爭議,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財政部74/03/23台財稅第13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