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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
要旨
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
函釋全文
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處分國內不動產之授權書,經我駐外單位或認可之機構驗發者,即為有效,驗發單位並應將授權書副本函送各該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轉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供受理登記申請時查證之用,各稽徵機關如有查驗必要,可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財政部73/05/30台財稅第539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