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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

函釋全文

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處分國內不動產之授權書,經我駐外單位或認可之機構驗發者,即為有效,驗發單位並應將授權書副本函送各該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轉送該管土地登記機關供受理登記申請時查證之用,各稽徵機關如有查驗必要,可逕洽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財政部73/05/30台財稅第539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海外國人處分不動產之授權書經駐外單位驗發者即為有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