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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申報契稅時已拆除應免報繳亦無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申報契稅時已拆除應免報繳亦無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問題

函釋全文

甲與乙於80年3月10日訂定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承買房屋,惟甲於90年3月1日始申報契稅,且申報時該房屋業經拆除,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應准免報繳契稅,亦無核發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納稅義務人持憑辦理移轉登記問題。(財政部90/05/08台財稅字第09004530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申報契稅時已拆除應免報繳亦無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問題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