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要旨
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之加徵怠報金,乃以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為要件,稽徵機關依同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納稅義務人遲不辦理,其與不依限申報之情形有別,未便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予以加徵怠報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1/26財稅三字第30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