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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之加徵怠報金,乃以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為要件,稽徵機關依同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納稅義務人遲不辦理,其與不依限申報之情形有別,未便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予以加徵怠報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01/26財稅三字第30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01 月 26 日發布,要旨:經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