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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既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依照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惟於加計怠報金時其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財政部75/05/06台財稅第75389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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