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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要旨
房屋移轉涉訟其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發生糾紛涉訟,既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依照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其契稅申報起算日,仍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惟於加計怠報金時其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財政部75/05/06台財稅第75389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