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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際買賣日期與申報所載不符而逾限申報者應加徵怠報金
要旨
實際買賣日期與申報所載不符而逾限申報者應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房屋買賣移轉,納稅人報繳契稅後經查明其實際買賣日期與申報契約書所載移轉日期不符,有逾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申報之期限,應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而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2/01/07台財稅第300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