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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判決移轉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不能歸責之核發期間

發文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發文日期 7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經判決移轉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不能歸責之核發期間

函釋全文

不動產移轉涉訟,其申報契稅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契稅條例已有明文之規定,本處(79)北市稽財丙字第76851號函說明三「應扣除其自向法院申請及至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日止之核發期間。」係指在核算申報契稅期限時,加計怠報金宜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並非係以收到法院寄達判決確定證明書之日為申報契稅起算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79/12/29北市稽財丙字第79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判決移轉房屋其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不能歸責之核發期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