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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怠報金應按戶加徵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怠報金應按戶加徵

函釋全文

主旨:向法院標購多戶集合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疑義一案。說明:二、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怠報金既按應納稅額之一定百分比加徵,而應納稅額依同條例第3條及第13條規定,係按每戶移轉房屋之核定契價按法定稅率計算,則怠報金自應按每戶房屋加徵。(財政部99/12/27台財稅字第099041396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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