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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9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關於契稅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繳納,契稅條例並未有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自未便比照本稅加徵滯納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11/17財稅三字第1048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9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