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要旨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關於契稅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繳納,契稅條例並未有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自未便比照本稅加徵滯納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11/17財稅三字第1048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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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關於契稅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繳納,契稅條例並未有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自未便比照本稅加徵滯納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9/11/17財稅三字第104858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