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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
要旨
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短報契稅,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予以補徵並送罰,未便另予加徵怠報金。說明:二、查契稅條例第24條,對於加徵怠報金之規定,係以逾期申報為要件。至所謂短報,係指已申報,而所報之契價不實,與逾期申報情形不同,經查獲短報,除應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處理外,未便再加徵怠報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05/23財稅三字第653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