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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3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短報契稅,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予以補徵並送罰,未便另予加徵怠報金。說明:二、查契稅條例第24條,對於加徵怠報金之規定,係以逾期申報為要件。至所謂短報,係指已申報,而所報之契價不實,與逾期申報情形不同,經查獲短報,除應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處理外,未便再加徵怠報金。(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05/23財稅三字第653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3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短報契稅應依法補稅處罰不另加徵怠報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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