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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要旨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甲向臺中地方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仍應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本案甲如未依上開有關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契稅條例第23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財政部83/02/26台財稅第8315847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