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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建物經判決分割如部分共有人未依規定報繳契稅經通知仍不報繳者應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共有建物經判決分割如部分共有人未依規定報繳契稅經通知仍不報繳者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甲、乙2人共有建物經法院確定判決分割,甲持分部分已依法申報分割契稅,至乙未依規定申繳契稅,經稽徵機關通知申繳契稅,逾期仍不申報繳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5/05/15台財稅第8519049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建物經判決分割如部分共有人未依規定報繳契稅經通知仍不報繳者應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