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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申報契稅係因政府機關作業延誤於加計怠報金時准扣除不能歸責之期間
要旨
逾期申報契稅係因政府機關作業延誤於加計怠報金時准扣除不能歸責之期間
函釋全文
甲向法院標購農地及地上房屋1棟,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自耕能力證明書並塗銷所有權登記,嗣因法令變更又准辦理移轉登記,如經查明原拍賣非屬無效,其逾期申報契稅係因政府機關作業而延誤,於加計怠報金時,准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甲之期間。(財政部90/04/04台財稅字第0900451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