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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鋁將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非因公使用應課契稅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80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台鋁將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非因公使用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令結束營運,其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值折抵「資本收回」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否課徵契稅乙案。說明:三、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查本案地上建築物並非因公使用,故仍應依同條例第2條規定申報、繳納買賣契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80/10/04財二字第28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鋁將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非因公使用應課契稅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80 年 10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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