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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依行政院85年1月30日研商電信3法通過後相關預算之籌編事宜會議,其會議紀錄研商結論(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原則及計價標準;同意……就現有資產作價投資一家百分之百公股之公司。」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屬契稅課徵範圍。(財政部86/03/07台財稅第8618872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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