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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
要旨
一18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依行政院85年1月30日研商電信3法通過後相關預算之籌編事宜會議,其會議紀錄研商結論(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原則及計價標準;同意……就現有資產作價投資一家百分之百公股之公司。」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屬契稅課徵範圍。(財政部86/03/07台財稅第8618872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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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