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所繳契稅應予退還
要旨
二1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所繳契稅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甲向法院標買林地報繳契稅後,復經法院判決確定認為拍賣程序無效,即屬此項買賣自始無效,該甲所繳契稅,應予退還。(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8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法院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所繳契稅應予退還
甲向法院標買林地報繳契稅後,復經法院判決確定認為拍賣程序無效,即屬此項買賣自始無效,該甲所繳契稅,應予退還。(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84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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