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自始無效之贈與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要旨
二2自始無效之贈與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為民法第1088條第2項所明定。如違反此項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本案當事人之贈與關係,係屬違反禁止規定,其契約自始無效,應不予課徵契稅,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09/23財稅三字第1684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