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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

函釋全文

未成年人以所有房屋贈與其法定代理人,地政機關既以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禁止之列,未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其原繳納之贈與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65/02/12台財稅第308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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