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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
要旨
二5因法律禁止規定未能辦理移轉登記准予退稅
函釋全文
未成年人以所有房屋贈與其法定代理人,地政機關既以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禁止之列,未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其原繳納之贈與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65/02/12台財稅第30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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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