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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要旨
二21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函釋全文
主旨: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其已繳納契稅應否退還疑義,規定如說明。說明:二、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財政部73/07/14台財稅第558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