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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
要旨
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市政府興建中低收入平價住宅出售,可否比照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經洽准內政部84年1月11日台(84)內營字第8307672號函復以:「本案既欲比照國宅條例規定,建議符合國宅承購資格(編者註:請參閱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臺灣省各縣市國民住宅申請承購及貸款須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者,始得免徵契稅」,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4/01/21台財稅第841603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