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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市政府興建中低收入平價住宅出售,可否比照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經洽准內政部84年1月11日台(84)內營字第8307672號函復以:「本案既欲比照國宅條例規定,建議符合國宅承購資格(編者註:請參閱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臺灣省各縣市國民住宅申請承購及貸款須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者,始得免徵契稅」,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4/01/21台財稅第841603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承購中低收入平價住宅須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始得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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