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函釋全文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雖在88年7月17日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但建造執照核發日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在88年7月16日以前,應適用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惟如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結果,對其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88年7月17日契稅條例修正前,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繳納契稅者,因當時實務上係由稽徵機關依主管建築機關通報資料查明核課,尚無遲延申報應否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之案件,如有遲延申報情形,應比照未申報者之處理方式,免予加徵怠報金。(財政部90/05/02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