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

函釋全文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雖在88年7月17日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但建造執照核發日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在88年7月16日以前,應適用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惟如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結果,對其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88年7月17日契稅條例修正前,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繳納契稅者,因當時實務上係由稽徵機關依主管建築機關通報資料查明核課,尚無遲延申報應否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之案件,如有遲延申報情形,應比照未申報者之處理方式,免予加徵怠報金。(財政部90/05/02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法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修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尚無遲報及加徵怠報金問題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