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函釋全文

本部90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號令釋,有關「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係對同一建築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分別依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與修正後契稅條例及現行本部相關函釋規定,將本稅及罰鍰(或怠報金)加總併計後比較,據以衡酌依修正後法令適用之結果,是否對其較為有利而言。(財政部93/09/14台財稅字第09304539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