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要旨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函釋全文
本部90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號令釋,有關「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係對同一建築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分別依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與修正後契稅條例及現行本部相關函釋規定,將本稅及罰鍰(或怠報金)加總併計後比較,據以衡酌依修正後法令適用之結果,是否對其較為有利而言。(財政部93/09/14台財稅字第09304539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