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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依規定改設財團法人醫院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契稅
要旨
因依規定改設財團法人醫院而移轉不動產者不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教區捐贈××天主教聖母醫院現所使用房舍5筆是否准予免徵契稅一案。說明:二、查「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繳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67年3月10日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有案。本案財團法人○○縣私立基督教醫院原由○○縣政府核准設立,因依行政院衛生署指示,重新辦理醫事財團法人登記,並將所屬教會與醫院分開,另外組設教會財團法人,須將不動產移轉為新分設之財團法人所有,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為本部71年11月18日台財稅第38405號函釋在案,本案××天主教聖母醫院如係因行政院衛生署規定,須補正設立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而須將所屬教會之不動產移轉為該院所有,參照上開規定,應可免徵契稅。(財政部89/09/20台財稅第08904563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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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