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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要旨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課徵房屋買賣契稅,審核契價疑義。說明:二、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除當事人在買賣契約內已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其房屋買賣契稅,依照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外,其未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應以買賣總價金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之百分比,分別計算土地與房屋之價額,依法課徵房屋買賣契稅。(財政部65/02/04台財稅第306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