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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課徵房屋買賣契稅,審核契價疑義。說明:二、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除當事人在買賣契約內已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其房屋買賣契稅,依照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外,其未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應以買賣總價金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之百分比,分別計算土地與房屋之價額,依法課徵房屋買賣契稅。(財政部65/02/04台財稅第306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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