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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
要旨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
函釋全文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仍依契稅條例第13條但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66/03/15台財稅第31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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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