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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

函釋全文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准按其買賣價格課徵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仍依契稅條例第13條但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66/03/15台財稅第317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不動產計算契價之核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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