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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
要旨
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報繳契稅,事後如經檢舉或查獲其實際移轉價格高於申報之標準價格,應不發生補稅送罰問題。說明: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課徵。實際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而當事人以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或申報移轉價格雖較標準價格為低,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照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者,均不發生短報補稅送罰問題。(財政部76/10/28台財稅第7601875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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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