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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報繳契稅,事後如經檢舉或查獲其實際移轉價格高於申報之標準價格,應不發生補稅送罰問題。說明: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課徵。實際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而當事人以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或申報移轉價格雖較標準價格為低,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照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者,均不發生短報補稅送罰問題。(財政部76/10/28台財稅第7601875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移轉已按標準價格繳稅應無補稅送罰問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