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

函釋全文

不動產設典,典權人支付典價,出典人祗移轉典物之占有於典權人,典物之所有權仍為出典人所保有。其屬房屋及非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之土地,設典當時,依照契稅條例第三條規定,僅予課徵百分之五稅率之典權契稅,是典權人依民法第九二三條第二項規定因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而取得典物所有權時,應就原課典權契稅之契價,補徵買賣契稅稅率與典權契稅稅率之差額百分之二‧五契稅。(財政部63/01/10台財稅第30184號函)(編者註:現行買賣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六,典權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