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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

函釋全文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如經查明變更後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依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規定,應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之案件,如屬稽徵機關依建管單位通報資料逕行核課之案件,准免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如建築物係於88/07/17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取得使用執照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87/04/01台財稅第8719369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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