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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
要旨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經查明係向建屋者購買者應課稅免罰
函釋全文
房屋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如經查明變更後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依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規定,應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之案件,如屬稽徵機關依建管單位通報資料逕行核課之案件,准免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如建築物係於88/07/17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取得使用執照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87/04/01台財稅第8719369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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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