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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
要旨
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
函釋全文
關於以購買者名義為建造執照起造人興建之房屋,事後經稽徵機關依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准免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如建築物係於88/07/17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取得使用執照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87/09/05台財稅第8719635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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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