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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

函釋全文

關於以購買者名義為建造執照起造人興建之房屋,事後經稽徵機關依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准免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編者註:如建築物係於88/07/17契稅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後取得使用執照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87/09/05台財稅第8719635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事後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准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