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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權拋棄其應繼分歸其他繼承人免課契稅

要旨

繼承權拋棄其應繼分歸其他繼承人免課契稅

函釋全文

查關於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及一一七五條已有明白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亦不同於贈與或占有,現行法令無課徵契稅之規定。(財政部43台財稅發第383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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