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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約影本應加註承擔責任

發文機關 台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82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契約影本應加註承擔責任

函釋全文

有關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約書正、副本及影本(貼印花部份)各乙份,其影本應加具「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如契稅申報委託代理人辦理,可否由代理人於契約書影本蓋章承認負責乙案,依照財政部80/09/14台財稅第800737990號函釋(編者註:參閱九十二版土地稅法令彙編第三十九條之二附錄第一7則)應准辦理。(台灣省稅務局82/12/08稅二字第8253058號)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契約影本應加註承擔責任由台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82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契約影本應加註承擔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