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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屋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要旨
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屋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以購屋名義申請建造執照興建房屋出售,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取得使用執照,如非屬委建,仍有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按「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及「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契稅條例第二條所明定。本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即是針對現行契稅條例第二條原有之內容所為之解釋,是該函釋應自契稅條例生效日起發生效力,未確定之案件自有其適用。本案房屋如查明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應有本部上開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4/2/24台財稅第8416078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