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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承買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於房屋稅籍更名後始申請撤銷移轉並退還已繳契稅乙案,如經查明該房屋確因所在基地受禁止處分,致房地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應准予受理並退還已繳契稅。(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8316031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7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