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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要旨
房屋因所在基地禁止處分致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准予退還已繳契稅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承買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於房屋稅籍更名後始申請撤銷移轉並退還已繳契稅乙案,如經查明該房屋確因所在基地受禁止處分,致房地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應准予受理並退還已繳契稅。(財政部83/7/29台財稅第8316031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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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