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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買受人可單獨申報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房屋買受人可單獨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六條規定,因買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之買受人,應於該房屋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上開法條並無規定應由出賣人偕同辦理契稅申報並繳納契稅;至於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申請變更,係併同契稅申報辦理。(財政部賦稅署84/7/13台稅三發第8416353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買受人可單獨申報契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4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房屋買受人可單獨申報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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