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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課稅

函釋全文

郭君與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信託關係,將所有房屋產權移轉為該公司所有,應否課徵契稅疑義一案,如經查明確係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條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不予課徵契稅。(財政部86/3/13台財稅第8618880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