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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
要旨
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
函釋全文
依行政院秘書長74/5/16台財第8816號函示略以:契稅於契稅條例第二條列有應申報之規定,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自應適用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如已逾核課期間,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便不得再補稅處罰。(財政部87/9/15台財稅第8719648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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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