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

函釋全文

依行政院秘書長74/5/16台財第8816號函示略以:契稅於契稅條例第二條列有應申報之規定,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自應適用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如已逾核課期間,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便不得再補稅處罰。(財政部87/9/15台財稅第8719648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7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契稅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