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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分屋若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興建完成後再交付與地主應課徵交換契稅
要旨
合建分屋若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興建完成後再交付與地主應課徵交換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土地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分屋,如何課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合建分屋案件,依照契約內容,如係由建築商請領建造執照,而於房屋完成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係屬建主以房屋與地主交換土地。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土地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分屋,雖約定於房屋建築工程進行至某一程度時,將地主分得之樓層變更起造人名義與地主,建主應分得之土地持分,則俟全棟房屋結構體完成時,始移轉給建主,此種情形如查明實際上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負責興建完成後再交付與地主,則地主交換取得之房屋仍有本部(80)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規定之適用,並應依契稅條例第六條有關交換契稅之規定核課契稅。(財政部84/3/1台財稅第8416096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