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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會所有之房地捐贈所屬神學院並改設立為財團法人所涉及之契稅相關問題釋疑
要旨
教會所有之房地捐贈所屬神學院並改設立為財團法人所涉及之契稅相關問題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將其所有六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捐贈予其所屬○○浸信會神學院,並配合現行教育法令規定就地分設成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浸信會神學教育基金會,核其情形既與一般所有權移轉不同,上開不動產捐贈所涉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准比照本部67/3/10台財稅第31581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本案財團法人××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將其有上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捐贈予其所屬○○浸信會神學院,並就地分設成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浸信會神學教育基金會,有關上述○○浸信會神學會原即隸屬財團法人××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並經上述內政部會議就其「與分設成立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浸信會神學教育基金會為同一權利主體,及本案係在現行教育法令不得設立『財團法人神學院』下,將該原隸屬財團法人××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之○○浸信會神學院,就地分設成立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浸言會神學教育基金會,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將情形不同」等情確認在案。準此,上開不動產捐贈所涉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准比照本部67/3/10台財稅第31581號函規定辦理;至於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浸信會神學教育基金會,嗣後再行移轉該土地時,仍應以財團法人××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88/11/30台財稅第8819619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