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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

發文機關 台北市財政局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

函釋全文

不動產買賣未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嗣經檢舉或查獲,既無申報日期,應按查獲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核算補徵契稅。(台北市財政局65/9/10財強二字第160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由台北市財政局於民國 65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