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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
要旨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
函釋全文
不動產買賣未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嗣經檢舉或查獲,既無申報日期,應按查獲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核算補徵契稅。(台北市財政局65/9/10財強二字第160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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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案件應按查獲時之評定現值核算補稅
不動產買賣未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嗣經檢舉或查獲,既無申報日期,應按查獲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核算補徵契稅。(台北市財政局65/9/10財強二字第16024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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